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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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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谈谈 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入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入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的划定,消费者对出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入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出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入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欺侮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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