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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变通 _医疗法规

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应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 可以审下 1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是指这类案件最低应由该级别的法院进行1审,但并不排除由该级别法院的上级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1审。注意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并不排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进行1审如果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进行了1审,那么就是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案件的典型。 21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1人或者1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刑诉解释》15 条注意 ①例如,某人涉嫌犯甲罪和乙罪,甲罪可能判处死刑,乙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乙罪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由于甲罪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就高不就低”,全面由中级法院管辖。 ②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因为未成年人案件遵循“分案处理”原则,即未成年人部分从立案开始就与成年人部分分成两个独立的案件,所以在运用“就高不就低’原则时,应当先将未成年人部分排除出去因其已成为1个独立的案件,再予以适用。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4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1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①重大、复杂案件:②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③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注意如果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那么就是中级法院审理了本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此外,如果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书面通知的是中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下级法院绝不可以审判应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1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不可以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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