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冬律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医学与法学双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原就职于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一线工作,后在某央企保险公司从事交通事故人伤调解岗位工作。张律师对医疗操作实务及侵权责任的划分具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处理。主要分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纠纷。医疗纠纷的目的主要是按医院由于其自身过错等级,从而赔偿患者相应的人身及财产损失。 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丁某某与某二院损害责任赔偿纠纷、卜某与蚌埠市某医院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王某与某三院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等。
查看更多++蚌埠医疗纠纷律师商议违法转包连带责任如何分配
一、违法转包连带责任如何分配1、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后,分包单位就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违法分包有哪几种情形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3、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5、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6、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蚌埠医疗纠纷律师——新3板转板的好处
1、可以改善企业形象。 2、可增加股份流通量。 3、转板后方便融。 4、转板后股东的股票更易流通。 5、转板后股东的股票会大幅升值。 例如在新3板市场上1元的股票,转板后都是溢价发行和益价开盘,如果在创业板上开盘价是30元,你的股票市就增长了30倍。就是说,在新3板市场上有1万股1元的股票,转板上市值后市值就升值30万,开盘价如是100元,1万元买入持有的新3板股票,这时的市值就是100万。 6、估值天壤之别 由于交易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创业板和新3板在面对牛市时,展现出了完全不1样的状态。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创业板的平均市盈率达140倍;另外1边,尽管拟挂牌企业已在门外排起了长队,但新3板平均市盈率仅为50倍左右。 举个例子,1家公司从新3板到创业板,在经营业绩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市值却以百倍速度膨胀,其根源就是市场不同。 关于新3板转板的知识拓展 1、新3板转板的条件 申请转板的公司,必须要达到1定的挂牌年限,和1定程度的股权分散度,以及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同时,还必须有1定的财务门槛,原则上转板上市与退市企业重新上市和借壳上市的主要财务标准是1样的。 2、新3板转板的流程 转板大概程序仍旧没有绕过IPO环节,其主要流程为:获得证监会受理后停牌—通过证监会首发申请后摘牌—经IPO程序登陆中小板/创业板。 3、挂牌企业转板的转板程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条件,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根据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如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4、新3板转板3大途径 路径1:通过IPO转板。 路径2:被收购曲线上市。 路径3:就是目前尚未实现,却被市场人士寄予厚望的直接“对接”。 若您还有对新3板转板有相关的法律疑问,或在新3板转板的时候想要找律师帮忙,可以在线咨询本网律师。蚌埠医疗纠纷律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3年02月1日|浏览:50004次 〖论文摘要〗: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自古就有,但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纵观古今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何理解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含义宽泛,难以界定。对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关键词〗:正当防卫犯罪必要限度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正当防卫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表现为充满恐怖的自然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老格言在广为流传的同时,将复仇形态的正当性防卫凝化成一种习惯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予以保留。随着奴隶社会阶级统治的出现,稳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行为规范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从,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经过庄严的仪式以社会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当防卫行为从原始社会的行为习惯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历经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一)中国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周礼地官调人》中说: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其中,杀人而义者,即今日之所谓正当防卫及(紧)救护紧急危难之行为也。《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是指无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车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杀之,无罪。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杀死。《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二)西方古代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在古代西方也有正当防卫法律制度规定。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雅典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妻子与人通奸,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三)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特点有二:一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德国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不得不为的行为不罚。”自己或他人遭受现在和不法的侵害时,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卫称为正当防卫。英国和1845年沙俄的刑事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丈夫购房多套并登记在小3名下,正妻能要回吗?律师文集讨论
丈夫购房多套并登记在小3名下,正妻能要回吗? 情景案例 老王年过半百,在商海闯荡多年,企业经营有方,终成1地有名的富商。发妻张某与老王结婚20余年,育有1儿1女,辛勤操持家务。1次偶然的机会,张某通过朋友得知老王家外有家,和1年轻女子赵某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张某遂查询老王账户的转账记录和1些蛛丝马迹。最终了解到老王不顾夫妻多年情分,5年前就已出轨赵某,并向赵某账户多次大额转账,以赵某的名义在杭州等地购置房产4套。 张某怒火中烧,在严厉教训老王的同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双方发生了争执。那么,张某能要回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产吗? 权威观点 4套房产虽然备案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均是由老王出资购房,老王的该行为应认定为将所购房屋赠与赵某。老王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赵某进行大额转账,用这些款项以赵某名义购买上述房产,事先未得到妻子张某的同意,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违反我国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判决赵某协助将登记在其名下的4套房屋产权手续变更登记至老王、张某名下。 法官解读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1致意见。夫妻1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应取得夫妻另1方的同意,否则严重损害了夫妻另1方的财产权益,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财产的表现形式是房屋产权,房屋产权作为不动产,返还财产需要依法通过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来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零6十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千零6十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百5十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1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百2十9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百3十2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别提醒 《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1方将共同财产偷偷赠送给小3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将导致赠予行为无效。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作者:李建华 相关阅读: 丈夫出轨送给小3的财物妻子能要回吗? 丈夫出轨送给小3的财物妻子能要回吗? 首先需要明确老公给出去的钱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因为如果钱是老公个人的,那么老公对自己享有处分权的钱,如何处分都不需要经过老婆的同意,给出去就给出去了,老婆无权再要回来。 如果钱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夫或……[更多] 小3劝退师:为接近小3把自己逼成金融专家,动了情的老光棍最难劝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民周刊独家所有,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3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在实际劝退过程中,我们的经验是随机应变、借力打力如果小3有父母,就出动父母劝,因为老人家观念比较保守,通常都不赞……[更多] 夫妻共同财产给小3可以追回吗 夫妻共同财产给小3可以追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论其份额如何。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1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1个不……[更多]蚌埠医疗纠纷律师——2023法律对女职工的流产假有什么规定
1、法律对女职工的流产假有什么规定1、法律对女职工享有的流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公司产假工资发放标准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机关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 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按照2018年的新规定,除了产假有了适当的调整之外,产假的工资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用人单位也应当遵照当地的规定去执行。孕妇在怀孕7个月以上则可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的假期工资按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的80%发放,产期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资待遇。而产假工资则需要看以往实发工资以及生育津贴的比例,若实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生育津贴发放下来后将与实发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若员工每月实发工资高于发放的生育津贴,则产假工资按实发工资发给员工即可。哺乳假期的工资如果假期在6个半月内,则工资按照实发工资的80%发放,如果超过6个半月的假期,则延长的那部分时间的工资按实发工资的70%发放。而如果夫妻双方是属于晚婚晚育的,则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成婚的,在原定的3天法定婚假上还可以增加1周的婚假,在此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等都应当照常发放。而晚育则指女方24周岁后生产的第1胎,2018年规定晚育的女性可在90天的假期上增加15天的假期。在此期间,工资也是按照产期工资标准发放以往职工每月的实发工资。关于流产的假期,国家规定了是属于产假,不是属于病假,虽然在人们的主观认识里面认为和产假不搭边,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人流手术就是属于产假,并且怀孕没有满4个月的,只有十5天的产假时间。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公司收购成功要重组吗——[蚌埠医疗纠纷律师]
公司收购成功要重组吗?企业的并购重组程序如下:1.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有关的兼并收购协议这些决议的内容应包括:(1)被兼并公司的名称;(2)兼并的条款和条件;(3)把每个公司股份转换为续存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资产的方式和基础;(4)关于因兼并而引起续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声明;(5)有关兼并所必需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有关新设(合并)决议,必须载明:(1)拟进行联合的诸公司的名称及拟联合成立的公司名称,即以后被称为新设公司的名称;(2)联合的条款和条件;(3)把每个公司的股份转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政权,全部的或部分的转换为现款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及基础;(4)就新设公司而言,依本法令设立的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必须载明的所有声明;(5)被认为对拟进行的联合所必须的或合适的其它条款。以上,便是小编对于收购重组问题进行的解答。公司在被收购后,便将由收购公司决定对其进行重组合并,包括名称的更改,但必须在决议里载明。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